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我们最常遇到的情况,真正合法合理的解除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这也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总之,试用期与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并涉及全体劳动者。
二、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有哪些注意事项?
1、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的关键,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对此应充分重视并灵活运用。设置录用条件,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
(1) 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
(2) 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书面合同约定清楚试用期
用人单位如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口头上约定了试用期,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试用期不成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3、辞退必须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说明理由,不能随意辞退。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超过了试用期,就谈不上试用期解约的问题。
4、解约必须合法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1) 用人单位要有合法和明确的录用条件
(2) 用人单位须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
(3) 试用期届满之前要有具体的考核行为
(4) 试用期届满之前做出解约决定
5、 未通知转正,是否视作已转正
实操中,试用期届满后,即使公司未通过邮件等形式通知试用期员工转正,也应视作员工自动转正。
三、执行流程
1 、向员工书面说明解除理由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 、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 、文书送达
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4 、员工离职结算及交接
单位应及时为员工进行离职结算和工作交接。
5 、档案及社保关系处理
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就是用人单位在解除试用期员工时完整并且合理合法的操作,各位HR们看完之后是不是觉得万无一失了呢?小编只能说,你们太天真!实践告诉我们,在执行过程中,仍然还有各种风险会被随时触发。
综述,如果需要辞退一个处于试用期的员工,那么首先要做的还是充分准备材料,证明这名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然后才可以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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