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不愿意交社保,怎么办?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将面临哪些风险?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吗?
一、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二、工伤赔偿无法避免
我们都知道,如果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员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既包括安全事故,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等这些无法预料的突发情况,所有的工伤待遇都由公司买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工伤待遇轻则上万,重则数十万、上百万,如果不幸死亡,单单一项工亡补助金就接近80万元。都得由公司买单!
三、面临强制征收风险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 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企业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至于那些按照最低工资缴社保、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社保等不规范的企业,也需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提早自查以降低企业被社保稽核的风险。
企业可以选择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合作,通过改变用工方式、调整薪资结构、改变业务模式等综合措施,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及风险。
总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员工自愿的,企业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所以为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企业应该为每一位员工缴纳保险,履行自己的义务。
学习更多知识,可以关注公众号“指尖HR”,让我们共同进步!
往期回顾
|